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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多少钱一个月(高温补贴标准一般多少钱)

时间:2023-09-23 00:41:28 点击量:5251 作者:阮蓉蓉

法律主观:高温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由各省自主决定。高温津贴,是指企业单位依照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 法律客观:国家规定...,以下是对"高温补贴多少钱一个月"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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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标准一般多少钱

法律主观:高温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由各省自主决定。高温津贴,是指企业单位依照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

法律客观: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1、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2、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可领取高温补贴。《关于高温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对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补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的高温作业人员,则要按月发放全额高温补贴。3、高温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高温补贴应归为“应付工资”项内,纳入企业工资总额。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补贴。4、如果单位不按月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可拨打12333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处理。对高温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法律主观:

1、特 高温补贴 :标准为10元/人/出勤日。 2、高温补贴:标准为7元/人/出勤日。 3、高温岗位作业时间超过日出勤时间的50%以上。 4、补贴金额在员工月度 工资 中体现。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法律客观: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的。

苏州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补贴月份:6、7、8、9(共4个月)补贴标准:目前江苏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江苏高温费每月200元。江苏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苏州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户外工作高温补贴标准

法律主观: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 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二是高湿,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四条为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各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施企业高温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二、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三、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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